杭州文博系统中级职称时限以什么日子为准

取得职称的时间,是以通过评审的时间来计算的,不按发证时间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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惑,可以找自己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请他们查看你的个人档案,因为职称评定表上比证书上有更准确的时间。

浙江省文物流通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本省文物流通管理,促进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流通及相关事项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一)文物流通,是指国家规定的可移动文物的依法 *** 和经营。

(二)文物 *** ,是指文物收藏者将其文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

(三)文物经营,是指文物购销、拍卖等商业性活动。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是指国家举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等收藏文物的机构和有收藏文物职能的文物管理机构。

(五)文物收藏者,是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持有文物的个人或单位,不包括文物经营者。

(六)文物经营者,是指经依法批准,从事文物购销、拍卖等经营活动的主体。第四条 本省各级文物、工商、公安、税务、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物流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文物收藏者可以依法取得、收藏及 *** 文物。

文物收藏者之间 *** 其合法所有的文物的, *** 双方在 *** 前应当到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擅自 *** 。

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对文物收藏者欲 *** 的文物有优先购买权。第六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出土文物、文物收藏者不得收藏;本办法施行前已收藏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登记。

经登记的前款规定文物,文物收藏者本人可以保留收藏,但不得处分。本款规定,不适用于刑事涉案文物。第七条 文物收藏者应当妥善保护所收藏的文物,并接受文物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鼓励文物收藏者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上交文物主管部门。第八条 从事文物购销经营,在开业前,应当向省文物主管部门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二种。甲种的经营范围为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种的经营范围为公元1796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除外。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省文物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申领甲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有3名以上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其中1名以上具有文博系列中级以上职称或与之相当的学历与资历;

(三)申领乙种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其拟任法定代表人或业主须经省文物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业条件。第十条 省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询经营地、申请人所在地市、县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法定注册资本及3名以上经省文物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第十二条 文物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不得超越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十三条 受委托拍卖的文物,应当经省文物主管部门或省文物主管部门委托的设区的市的文物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文物拍卖标的管理规定鉴定、许可后,方可进行拍卖。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拍卖企业报送的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拍卖文物在500件以上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第十四条 文物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单件价值2000元以上的文物,应当登记下列情况,并按季度向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报送登记清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文物的品名、年代、数量、品相特征及交易的时间;

(二)交易对象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第十五条 文物购销经营者应当为交易对象开具发票。

文物购销经营使用统一的浙江省文物销售专用发票,国家规定须使用文物外销专用发票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文物需出境的,须经国家指定的文物出境鉴定机构鉴定、许可并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后,方可出境。

文物经营者应当在完成交易前向交易对象告知前款内容,其中,文物购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中文、英文告知标志。

[浙江省]浙江省文博系统职称破格,浙江省文博系统职称破格通知

文博专业评职称课题前几名有效

文博专业评职称课题前五名有效。

即课题主持人、之一参与人、第二参与人、第三参与人、第四参与人。但也要分课题档次以及职称等级浙江省文博系统职称破格的。

比如说浙江省文博系统职称破格,评正高级职称浙江省文博系统职称破格,市级课程主持人才有加分作用。则课题作者只有之一名才有效。具体情况要以职称评定文件为准。

文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是啥?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文博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馆员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3.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馆员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四)研究馆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本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