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 *** 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管道,助力浙江全球人才蓄水池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在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前沿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之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之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1项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端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浙江省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浙江省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1、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岗位调整,转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5年以上。
3、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一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或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后取得二项以上标志性业绩,标志性业绩包括:
a. 设区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的获奖人员(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更高等级算。
b. 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质奖和银质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主要获奖人员。
4、继续教育:根据文件要求每年完成90学时。
5、项目业绩:工程业绩证明必须有申报人的名字,并且有第三方证明的。
6、论文:建议是2篇以上的省级发表刊物。字数要求在4000-5000字,如果是国家级期刊发表也是可以的。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是资格后,但任经济师职务2年以上;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年以上;3:大学本科或者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年前限可合并计算。 破格申报条件:1:设区市以上具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治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荣获 *** 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取得经济师(高级)评审的条件有正常的评审和破格式的评审,但还有其他的条件可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资格。 1: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40周岁年龄以上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职务3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2:从事建筑企业,具有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工程总结算在1.5亿元以上的。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上的资质。具有二级以上总承包资质,3000万元以上企业注册资金。
浙江省高级职称退休补贴政策
上调4%。从2022年1月1日起,为2021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1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一、退休都需要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的户口;
3、人事档案;
4、登记照片一张;
5、属独生子女家庭的,还须持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上须加盖所属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公章);
二、申请退休的条件:
1、正常退休:男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满55周岁,女非管理岗位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2、因病提前退休(职):经市或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特殊工种退休: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工种须在市局特殊工种批件目录中。
其中外地户籍职工在京退休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账户性质为一般账户;全部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在京缴费累计满10年);退休时社保关系在本市。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之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之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之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更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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