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录入培训费违反什么规定

为规范省级机关境内培训工作,加强培训费管理,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对《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8号)进行了修订。住宿费伙食费调整,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具体有哪些变化,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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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明确,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费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头尾往返发生的城市间公共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所在单位报销。

修订后的《规定》作了这些调整↓↓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

注: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住宿费、伙食费实际发生数分别不得超过该单项定额按培训天数计算的经费预算总数。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含30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同时,《规定》还指出,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要注意这些事项: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培训,必须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未经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批准委托其他机构举办党性教育培训,产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培训费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和应办未办 *** 采购手续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各单位应尽量利用 *** 、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

《规定》还提出,各市、县(市、区)要在省级机关培训费标准以内,制定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制定培训计划及培训管理内控制度;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由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同时废止,《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来源: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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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培训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法律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一、开支范围: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二、标准:

1、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1)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省部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2)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3)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2、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3)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政策解读:

财政部、 ***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对外发布修订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培训计划管理、组织管理、培训项目分类管理和讲课费计算等方面对原办法加以修改,以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

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颇有特色,比如明确了讲课计费标准,规定院士讲课每学时不超1500元,省部级参训每人每天更高760元,强调“谁举办,谁承担费用”,不得向参训人员收费,严禁转嫁、摊派培训费用,并增加“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监督检查内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浙江护师职称补贴如何申请领取?

通过初级护师、主管护师资格考试取得护师职称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相关政策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申领条件是: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的;

2、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的人员。

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

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

补贴标准应根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所区别:

1、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

2、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

3、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浙江省]浙江省职称培训费政策规定,浙江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职称评审需要交费吗缴费细则有哪些

需要交费,不同地区的缴费细则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不同行业、评职等级,缴纳的评审费是不同的。评职称缴纳的评审费不是大家所说的版面费和审稿费,是安排专家评审所提交的材料,确定是否能评职称,下面一起跟平台学术顾问看看吧。

如根据粤人发〔2007〕35号文件收取:

1.评审费(含初次认定):申报高级资格(正、副高),评审费580元;申报中级资格,评审450元;申报初级,评审费280元。

2.论著鉴定费:申报出版正副高、广电正高资格的,需交论著鉴定费200元。

3.答辩费:申报出版、广电正高资格的,需交答辩费140元。

以上费用,在报送材料并经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接收后,开具缴费通知单前往指定银行缴交。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全文共4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管理的主要规定和程序,对职称评审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职称政策法规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规定》明确,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该规定。

《规定》强调,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为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规定》明确了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条件和评审专家条件。

《规定》指出,职称评审要严格遵循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确认等基本程序,各环节应当符合具体程序规定。申报人及工作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义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规定》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程序进行了明确。

《规定》对优化职称评审公共服务提出了要求,强调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申报评审,探索实行电子证书,为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便捷化职称评审服务。

《规定》着眼于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求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职称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抽查、巡查,对有关问题线索倒查、复查,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接受委托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附表1)(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及其他费用是指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培训场地费(培训的会议

室、教室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用可以适当增口。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策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和预决表、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策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策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决算支出是否超预算;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专家讲课费标准

专家讲课费标准如下:

专家培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更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