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之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气象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称《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气象信息传播、灾害防御、科学研究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气象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把地方气象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 *** 财政预算,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充分发挥气象工作为社会公众、 *** 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投入建设的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处理、预警联防、雷电监测防御、人工影响局部天气业务系统等气象事业项目,其资金主要由本级财政安排。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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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规划、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技术监督、邮电通讯、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工作。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

(二)为气象灾害防御、农业综合开发、海洋综合开发、气候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等提供气象服务;

(三)开发和推广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气象实用技术等科技成果;

(四)开展气象科技合作交流,发展气象科技信息产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从事气象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制定的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业务活动,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及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八条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经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一)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项目审批权限应当向省以上报批的;

(二)单项设备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气象探测、通信、预警、联防、服务等全省性布点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禁止损毁、侵占或擅自移动气象探测场地、仪器设备、通信电路等设施,干扰气象业务专用频道和信道。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 *** 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予以修复。第十条 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或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承担全部迁建费用。

迁移气象台站的,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动工。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 *** 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规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探测场地,应当予以改善或重建。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并抄送同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第十二条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未经同意或未采取措施的,不得建设。

因树木生长等自然环境变化对气象探测环境或设施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有关组织或个人有义务按照气象主管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第十三条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统一 *** 和发布。

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台站和 *** 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时间或版面,每天播发、刊登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

视频、声讯、互联网等其他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 公众媒体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标明发布台站和发布时间;需要补充或订正的,应当及时增播或插播。通过传播气象信息获得的收益,应当按照国家或省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气象事业。

公众媒体不得相互转播、转抄气象预报或灾害性天气警报。禁止公开报道供 *** 内部决策使用的气象信息。

气象工程师报考条件

要求本科毕业,气象相关专业,有4级证书或学位证,本科毕业试用期都是1年,一年后转正拿助工职称,工作满5年够条件评工程师(中级职称),工作10年可评副高,评技术职称一是工作年限到了,还要有气象方面的学术论文,主持课题等等。

浙江省气象局是不是什么专业都可以报?

不可能,这个肯定有专业要求的,学大气专业的,遥感等,你看看他们的 *** 要求应该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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