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设11个职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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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机关文秘、机要、督办、档案、保密、 *** 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和宣传工作;组织办理建议、提案答复和 *** 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及信息 *** 建设;负责机关行政事务及办事中心工作;承担省海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政策;拟订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行业)管理法制建设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的培训;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海洋与渔业政策法规的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编制部门预决算,监督管理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资金项目;负责海洋经济与渔业产业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核算)和分析评估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 *** 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非税收入的征收与管理;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工作。
(四)科技外经处。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工作;负责科技下乡工作;指导省级科研所的建设;组织实施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制定实施远洋渔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远洋渔业行业与开发项目管理,协调处理远洋涉外事件;负责海洋与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拟订海洋资源管理与渔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及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负责渔业机械化和节能工作;组织全省海洋与渔业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相关涉外事务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五)海洋利用规划处。负责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负责海洋、海岛和海岸带资源调查;组织实施海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并监管海洋、海岛、海岸带重大工程项目;协调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引导开发新兴海洋产业;负责渔港规划和建设管理,承担省标准渔港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海域管理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管辖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勘察铺设和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及海矿、海砂开采的监督管理;负责海籍调查、海域使用权登记和海域使用统计;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市场监管和相关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环境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和计划;监督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编制、发布海洋环境信息;建设和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监视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承担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对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污染的损害防治;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开展海洋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测、调查;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
(八)渔业处(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牌子)。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渔业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和计划;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工作,负责水产捕捞、养殖、加工、市场流通和新兴渔业等产业政策的实施;负责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 *** 体系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指导水产原(良)种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制度,办理水产种苗进出口的审批;负责水产新品种的审核。
(九)渔政渔监处(对外称浙江省渔政局)。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渔业资源保护与治理规划和计划;负责实施渔业捕捞强度控制方案和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证制度;负责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区、禁渔区、禁渔期、休渔期制度;监督管理水生生物保护区;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组织实施渔业资源增殖工作;负责渔港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海事与渔事纠纷的查处。
(十)防灾减灾处。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洋灾害风险区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承担海洋观测、预报和评价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灾减灾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建设和管理全省海洋观测预报 *** ;负责海洋预报警报,发布海洋与渔业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海洋与渔业自然灾害影响评估;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配合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实施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承担省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与其合署)。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海洋与渔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出国政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渔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指导实施专业人才培养、交流和干部职工教育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海洋渔业类专业技术职称有哪些
海洋经济、海洋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涉及海岛工业、船舶修造、海洋渔业、海洋生物、海洋环保、海岛交通、海岛建筑、港口物流等领域,在海岛连续工作10年以上,现职从事海洋经济(管理)、海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符合申报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海洋经济、海洋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实施由专门人员校正渔业船舶磁罗经制度浙江渔港监督局评职称,确保渔业船舶磁罗经指向的正确性浙江渔港监督局评职称,保障航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产系统航海管理[驾驶]专业人员中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根据专业知识水平、实际操作能力、资历等,磁罗经校正人员划分磁罗经校正师和磁罗经校正员两个级别。第二章 考核发证机关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工作的主管机关。第五条 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由水产系统从事磁罗经校正管理、教学和科研的专家组成。负责磁罗经校正师[员]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15-1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聘任;各省[市、区]考评小组由5-7人组成,成员由各省[市、区]渔港监督[处]聘任。第三章 申请考核者应具备的资历第六条 凡具有二年以上航海管理[驾驶]专业工作资历,经考评委员会组织的专门培训,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具有实际校差50艘次以上资历者,可申请考核渔业磁罗经校正员证书。第七条 凡申请考核渔业磁罗经校正师证书者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浙江渔港监督局评职称:
1.已取得磁罗经校正员证书;
2.从事磁罗经校正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实际校差200艘次以上资历;
3.具有工程师[含相当]以上技术职称[对企、事业单位人员要求]。第四章 考核发证手续第八条 凡具备第三章所规定资历者,由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填写《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申请表》井附三张最近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连同本人最近实际校正磁罗经而填写的磁罗经自差表10份,送交本地区考评小组审核。第九条 经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者,由考评小组推荐,由考评委员会评议并将合格者推荐给主管机关统一发证。第五章 考核工作第十条 考核科目分为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考按,理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实际操作考核时间为150分钟。凡理论考试或实际操作考核一科或全部不及格者,一律重考,重考时间应在一年以后。第十一条 磁罗经校正员理论考试内容:
1.磁罗经的基本原理:
磁的基本概念及地磁;
磁罗经原理。
2.磁罗经的结构:
磁罗经的种类;
磁罗经的技术条件;
磁罗经的安装、检查与一般故障排除。
3.磁罗经自差理论:
船舶平正时的自差;
倾斜自差;
自差的变化。
4.实际操作:
自差的测定;
自差的校正;
剩余自差表的计算;
磁罗经的使用。第十二条 磁罗经校正师理论考试内容:
1.专业英语;
2.测力法校正自差与实际操作;
3.电磁自差及消除的常识;
4.全面的磁罗经校正 *** 的实际操作。第六章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第十三条 渔业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是从事渔业船舶磁罗经校正业务的必备证件。第十四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五条 证书遗失需登报声明作废,方准予办理补发证手续;证书毁损的,应持原证书办理换发证手续。第十六条 凡磁罗经校正师[员]因严重失职或不称职或将证书转借浙江渔港监督局评职称他人使用者,主管机关可吊销其证书。第七章 附则第十七条 对在磁罗经校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经考评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其资历等可不受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限制。第十八条 磁罗经校正师[员]考核、发证的收费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什么级别,是副局级或副厅级吧
属于正(厅)局级单位。
这里有介绍浙江渔港监督局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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