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办公室由参公改为事业编制后能评职称吗,评什么类职称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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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也是可以申报职称的!事业单位的职称也是要和你工作相关的,这个你们单位人事部会管的!
你可以问下你单位人事部的!申报职称,每年都可以!但是事业单位申报比较麻烦哟!因为有名额限制!
张朝曦退休了吗
2011年3月1日, *** 中央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浙江大学宣布了 *** 中央关于浙江大学党委书记的任免决定,因年龄原因,免去张曦同志的浙江大学党委书记职务。
2011年03月—至今,任浙江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大学发展委员会主席。
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之一条 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 *** 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 *** 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第八条 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九条 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 *** 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 *** 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之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客观记载区域地情,系统积累地方志文献,发挥地方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文化强省建设、深化福建与台湾及港澳侨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保障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浙江省地方志职称:
(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浙江省地方志职称;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及有关地情文献;
(五)组织搜集、整理、保存旧志等文献资料;
(六)开展地方志学术交流,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七)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开展地方志业务培训;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进地方志数字化、 *** 化;
(九)完成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 *** 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 *** 制定全省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六条 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将编纂地方志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并接受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逐年编纂,每年一卷。第八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实行专 *** 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参加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参与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稿酬、报酬等。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建立专家库。编纂、评议、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应当优先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从事地方志或者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报送资料。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征集、查阅、摘抄、复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被采用的可以获得适当报酬。第十二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总体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地方志书文稿报送审查验收前,县级以上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召开评稿会,并整理形成评议报告。
省级地方志书由省人民 *** 或者委托其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地方志书由本级人民 *** 组织初审后,报上一级人民 *** 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审查验收工作应当在报审的材料齐备后3个月内完成。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经本级人民 *** 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三条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军事、经济等部门以及文史、法律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做到存真求实,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党史地方志部门怎么改?
党史研究室和地方志办公室合并。
2018年10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福建省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福建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印发《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成立。
*** 宣城市组建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将市委党史研究室、剥离行政职能后的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馆)的职责整合,组建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保留市档案馆、市地方志馆牌子。
不再保留市委党史研究室,以及单设的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馆)。作为市委直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改革:
一、是将省委党史研究室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合,设置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厅级。
二、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实施方案》明确同步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划转调整,根据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划出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划转给职责划入部门。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要求改革后再调整隶属关系;其他事业单位应随主管部门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名称;划转后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相应整合机构、精简编制。
扩展资料:
继海南机构改革方案获中央批准后,山东、福建、江苏、广东四省机构改革方案也相继获批。机构改革后,海南设置省级党政机构55个;山东省级党政机构60个,福建省级置党政机构60个,广东省级置党政机构59个。
二、关于事业单位改革要求。
(一)《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中,对于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如下 :
调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各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党政机构撤并组建和职能调整情况,同步调整相关事业单位隶属关系。
同党政部门“三定”规定起草工作同步推进,全面清理省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并写入行政机构“三定”规定。坚持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为行政部门内设机构的从严控制。
其他类别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进行必要的划转、更名和整合。
(二)根据《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在事业单位改革方面,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省委党史研究室与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整合,设置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相当正厅级。二是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实行政事分开。今后,除行政执法机构按中央部署推进改革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福建省同步实施省属事业单位划转调整,根据部门职责划转情况,坚持优化协同高效,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职责划出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及人员、编制划转给职责划入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要求改革后再调整隶属关系;
其他事业单位应随主管部门调整,相应调整单位名称;划转后职能相同或相近的单位,相应整合机构、精简编制。
《福建省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要强化省委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领导,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坚决防止条条干预。
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设办事机构,临时机构在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清理不规范设置的机构和配备的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事业局”等,不再设立挂* 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宣城市委党史和地方志研究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建省委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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