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退休高级职称人员增加养老金待遇

迄今为止还没有方案公布。这要在3月人大会议后才能知晓。放心吧,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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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 *** 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0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5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39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之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67元的额度,根据2008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69元,宁波市69元,温州市67元,湖州市67元,嘉兴市67元,绍兴市67元,金华市65元,衢州市63元,舟山市65元,台州市67元,丽水市63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69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月人均55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增加2.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 *** 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 *** 每人每月增发1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3.2009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4.基本养老金低于2009年底当地企业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在调整前先按平均水平的50%予以增补,但增补金额每月更高不得超过50元。然后再按本次普调、特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 *** 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09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省“两会”前,最迟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杭州高级职称退休能加多少钱

政策规定浙江退休人员职称调资,经国家或者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浙江退休人员职称调资,并且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浙江退休人员职称调资,每人每月在所获得的退休金的基础上再增加120元;而经国家或者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在所获得的退休金的基础上再增加220元,但对于中级和初级的并没有相关政策要求。

[浙江省]浙江退休人员职称调资,浙江退休人员职称调资政策

2021年浙江省退休工资调整方案

浙江省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

根据国家部署要求,我省调整办法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其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下同),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5元的,补足到15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3元;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为:退休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1.8%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对高龄退休人员予以适当倾斜:2019年底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同时,还对企业退休 *** 干部、企业退休劳模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企业退休原工商业者、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企业职工及企业工伤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予以适当倾斜

法律依据: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4.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

三、调整办法。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 *** 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  

浙江2015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职称有影响吗

仅供参考:

2015退休人员涨养老金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 *** ,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 *** 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