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关于2022年副高职称女职工多少岁退休?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组通字[201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经研究并报 *** 同志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下同)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年满六十周岁的少数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通知,不予追溯。
五、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社会关注度高,政策性强,涉及干部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落实。
六、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由 ***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5年2月16日
退休了,职务和职称还有用吗?
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在以前的时候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职务和职称非常有作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职务和职称的作用在逐步弱化。不过未来仍然会持续有作用,时间可能长达几十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老办法中职称的作用
2014年10月之前的退休待遇老办法,是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乘以退休工龄确定的计发比例,再加上职务职称确定的退休生活补贴数额。
实际上2014年10月的基本工资水平非常低,一般只有1000到2000元。这种情况下,退休工龄确定的计发比例只是从70%到90%,相差三四百元最多。
但职务职称确定的生活补贴数额是完全一致的,而且级差也很大。副高级职务和中级职称相差五六百元是非常正常的。
所以,以前的时候出现过很多退休人员,喜欢在退休前突击提升职称待遇。这样能够关系到退休后永久的养老金。
新办法退休待遇计算公式导致的职称职务影响退休待遇弱化
新办法退休待遇是包含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四部分的复杂计算公式。
这时候养老金的提升就要通过提升本人的缴费基数来影响四部分的各种待遇了。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一般都比较高,通过提升职称、职务增加的那一部分缴费基数提升,导致养老金提升效果很小。而且最重要的是还跟缴费年限有密切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八级职称和七级副高级职称相差仅仅340元左右,即使职称提上去一年增加的养老金不会超过十元。
所以,职称职务对于养老金的影响就大大弱化了。
不过,这只是2014年10月新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职称对养老金的影响。
对于2014年10月之前已经参加工作的中人,职务和职称影响还是蛮大的。
因为,之前参加工作的中人,他们的职务职称确定了,视同缴费指数的高低。依据山东省的视同缴费指数计算公式,退休时的职务职称,能够决定其职称指数和调节指数。如果退休时职务提高了,这样我们的相应指数就会大大提高,从而影响养老金待遇。
另外,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还有用人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一些没有取消的奖励等待遇仍然会继续发放。这一部分补贴和待遇,都是跟职务职称相挂钩的。
所以,目前来看,职务职称仍然非常重要,对退休待遇影响仍然非常大。
职务与职称可以决定工资的高低多少。但是,只有在没退休时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
职务与职称实际上就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的一种称呼,简称职务或者是职称,与工资报酬挂钩。分为员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副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五种称呼。其对应的岗位工资级别分为十三个级别。同时,它还是确定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多少的主要依据之一。可以说,其影响范围触及到工资的方方面面。因此,可以这样说,职称(职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水平。
但是,如果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你退休了,无论是“老、中、新”人,现在,都已经不再按照职称(职务)等级确定养老金的高低了。
理由是什么呢?
虽然退休人员没有按照职务(职称)调整工资,但是,在连续不断地提高他们的养老金情况下,有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绝对值要高于个别在职教师每一年调整的数额。某13教龄在职教师,2018年7月1日提高了150多元,薪级提高了50多元,而某退休教师调整的工资是240多元。也就是说,在退休之后,无论职务(职称)有没有用,只要随着经济 社会 的发展,年年都有一些适当的提高,也是非常不错的。
结语:
职务(职称)在一个人之后就已经完成了使命。
退休之后和退休之前是完全不同的阶段了。
退休了以后,职务和职称在某些方面已经基本没有影响,但在某些方面还是非常有用的。
在养老金上职务和职称就不再有直接的影响
在2014年10月以前,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以前,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是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的 ,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这种计发方式下, 只要退休前能够将职务或者职称提上去 , 工资涨上去后退休后的待遇就能有明显增加 。这个时期职务和职称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也出现了不少为了解决待遇问题而临退休前提拔的情况。
而在养老保险改革后,退休后的养老金按照公式计算的,主要的影响参数是 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 。因此如果职务或职称高的话,缴费工资肯定更高,退休后的收入也会更高。 但在退休前几个月提拔这种方式,因为时间短,对于退休后的养老金影响很小。
但在其他方面, 只要能够达到一定的级别 ,比如省部级官员或者中科院院士,在退休后食宿、医疗、交通等方面还是能享受到特殊照顾的。
职务和职称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 老人 ”和“ 中人 ” 退休工资 是大有作用,可以说职务和职称直接影响到“老人”和“中人”的到手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为何分“老人”“中人”和“新人”呢?
企业职工早在上世纪末就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被称为“双轨制”。2015年,我们国家作出了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双轨制并轨。改革时间自2014年10月开始,改革过程中遵循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 。
老人: 是指 2014年10月前 已退休的人员,他们原待遇维持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新人: 是指 2014年10月后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他们将来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
中人: 是指 2014年10月前 参加工作、2014年10月后退休的人员,可以说是目前数量更大的群体。
职务、职称影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老人”和“中人”到手的工资
退休人员的工资 “老人”“新人”和“中人”,是可以直观的看出职务和职称直接影响到“ 老人”和“中人”的退休金金额 。但对于改革后的“新人”确没有任何的关系。
职务和职称,对于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是否有影响呢?
企业单位的职工可以说是我国更大的群体,2014年之前国家对于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在 养老金调整上有特别倾斜和照顾 ,但2014年之后国家对这类人群不再特别照顾。目前,只有部分城市,如厦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在本市获得高级职称或在外地获得高级职称并经本市人社部门确认,且被用人单位实际聘任一年以上的参保个人,其用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指数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提高“0.25”后仍低于“2”的,按“2”计算;高于“2”,按实际数计算。
退休了,职务和职称还有用吗?
还有用。
退休了,从表面来看职务巳经免去了、职称也巳经没有续聘,好像巳经没有用了。可事实上由于在职时由职务和职称晋升的工资级别而带来的养老金待遇会跟随一辈子。
行政单位的职务有13个等级,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称有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岗位13个等级。
在职时,无论是有行政职务的人员,还是有技术职称的人员,都是按照岗位级别来套取工资待遇的。这个级别是他们每次工资调整的杠扦和标尺。职务、职称越高,工资也就水涨船高。
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是根据本人的综合工资标准,按照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来缴纳社保费用的。养老保险所遵循的原则是缴费基数越高,缴费工资越多,领取的养老金也越多。通俗地说,职务、职称越高,享受的工资待遇越高,因此缴纳的社保费用也越多,计算的养老金也就越高。由于养老金基数高,退休以后每次养老金上调时,养老金的增加额也更多,要一直享受一辈子。
从这个角度来说,仅管退休了,但职务和职称将使他们享受一辈子。
楼主您好,退休以后职务和职称还有用吗?实际上退休以后职务和职称肯定是没有用的,因为这个职务也好还是职称也好,都是属于原工作单位聘用以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待遇,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你是一家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那么你拥有相应的职务,比如说你是什么科室的主任,还有拥有相应的职称,比如说你是什么高级工程师或者是高级经济师之类的。
那么你所对应的职务工资,包括你的职称工资,就会有所在的企业单位来给你发,放你获得的待遇,相应的比起那些没有职务和没有职称的人员,工资待遇应该会高一些,但是我们在办理完成退休之后,因为你已经跟所在的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不再享受原有工作单位的相关待遇,所以说职务也好还是职称也好,都已经没有任何的作用了。
再加上我们在计算养老金的过程中,如果是企业单位退休下来的职工,那么是不考虑职务工资和职称工资待遇的,也就是说它会根据你实际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限和你本身平均的缴费指数来决定最终养老金的待遇,所以很有可能,你即便是有职务的人员,退休之后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跟这种没有职务退休人员所获得养老金的待遇是一致的。
感谢阅读,请加我的关注。
退休后,职务和职称都是有用处的,相较而言,职称更有用!
首先在职时的职务和职称决定了退休后的工资标准。在职时的职务越高,职称越高,退休后的工资也就越高。
其次在职时有一定级别的职务和职称,退休后仍然保留一定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比如市里有一个老干局,就是负责管理离退休老干部,落实离退休老干部待遇的,经常会组织一些活动。市委、市 *** 在一些大的方针政策施行前也会咨询老干部意见。
职务在退休后基本就是以上这点用处,但职称可不止这些。退休后如果你有职称,你仍然可以从事这个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而且很容易找到这方面的工作,特别是一些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以从事相关专业方面的咨询、指导等等方面的工作。很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进入评标专家库,退休后仍然可以参与评标,议标。这样的经验极其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刚退休的那些年,又有精力,是很能发挥作用的!
总而言之,退休后职务有一些用处,退休的职称特别是高级职称更有用处!
退休了,职务和职称还有用吗?
我很高兴并愿意回答这个问题,没退休前当然职称和职务都很适用,你想有个光鲜亮丽的职务和职称让人高看,各种待遇也都优先优惠,甚至倍受领导器重,那该多风光啊!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你就慢慢的熬到了退休,退休了给你精神上代来了一种无情的打击,因为你再也回不过去那种上班时所享受的职务,靠边站了,是一个无人问津的人,离开了岗位,什么职务职称都毫无意义,只能是工资上能有所体现,其它的就跟你毫无关系,其实就等于被遗忘在角落里的人一样,你也就放下你的职务名称吧,谁还称呼你干什么。回到家里和老婆孩子好好过日子就行了,把心放宽些,不要想着过去,好汉不提当年勇,有些人上班习惯了,突然退休了还有些不适应,心里抓耳挠腮的不好受,你要想想你正式退休可比下岗的要强一百倍。
以上就是我对于你提出问题的回答,只是个人看法,若有不对请批评指正。
人到了退休年龄,就是一种新的生活开始!千万不要把一个人的退休看成是养老,安逸度过余生!一个人一生精力旺盛充沛活力时期都献给了事业,也是为了今后美好的生活,那么,退休生活就是你要用努力工作拼命赚钱来奠定这个基础的。所以,退休前的职务和职称只是你年轻工作时的代名词,到了退休是工作到站了,你将乘上来往另一种享受美好生活的新列车,在这趟列车上,不再有领导和被领导者,没有高级职称还是一线职工,没了职场上的优劣好坏之分,只有谁更好滴享受美好退休生活!不要留恋工作的荣耀和光环,退休就是回归人的更具自然性的新生活,尽情享受大自然馈赠我们的另一种幸福快乐生活!
职务职称还可以拿去领高工资,还想高朋满座,想吃饭不要钱,什么都不要钱,全部是国家免费,还领很多很多的工资,专制下的特权干部多优越。就是没有能力挤公交车了。
2015年初规定的女性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60岁方可退休,那高级政工师算吗?
要看晋升高级政工师的都是哪一部分人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高级政工师无科技含量、科研技术工作的讲师、先进工作者或省、市,先由专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然后征得本人同意:
为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可再次报批、高级会计师,能坚持8小时工作。
暂缓离休、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中,一般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由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 *** 或中央,一般应免去其行政领导或管理职务:
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
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范围是:在教学、医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损失的;
新学科和特殊专业急需的:
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者著述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的高级专家、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国家科委1986年5月27日[86]国科发干字0281《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问题的几点说明》中规定,具有高级职称的体育教练员列入延长离休,使浙江离休干部高级职称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
国务院1983年9月12日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的通知》,具有杰出贡献的高级专家系指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在各民主党派中任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在生产、科研,按干部分级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只批准延长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帅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高级经济师,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劳动人事部1983年2月3日劳人科[1983]53号《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由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小学教师。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高级工程师;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特级记者、高级记者,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卫生、科学技术事
拓展资料:
最新退休年龄规定出台:
2017年延迟方案出台,设定5年左右的“缓冲期”,2022年正式开始实施 ,直至2045年完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介绍了“十二五”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就,称我国是目前世界上退休年龄最早的国家,平均退休年龄不到55岁。经中央批准后,人社部将向社会公开延迟退休改革方案,通过小步慢走,每年推迟几个月,逐步推迟到合理的退休年龄。
2017年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最新规定——社保查询网
国家离退休人员政策法规有哪些?
转载自政策百科:
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中发[1982]13号)
l 政 治 待 遇
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中发[1982]13号)
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劳人老[1982]10号)
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对因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违背保密制度的原则下,老干部部门指定专人赴离休干部住地送阅重要文件或口头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国办发[1983]39号)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劳人老[1983]18号)
l 离退休费待遇
■1999年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1999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机关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10元,厅(局)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以下职务90元;工人,特级 *** 和 *** 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上述办法仅限于这次增加离退休费,在职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时,离退休人员仍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规定的办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幅度,1999年应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目前养老金的实际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确定。今年已经对养老金进行了正常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国办发[1999]69号)
l 提 高 待 遇
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包括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中国 *** 和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工人),是否同干部一样享受老红军、老干部待遇的问题。根据1979年4月17日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应享受老红军、老干部的待遇。其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的标准工资额。(由所在单位负责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已经退休的,其待遇可以改按离职休养的规定办理,并从批准之月起执行。)([81]劳险字9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2]13号)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干部,其标准工资额应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八级干部的工资额,离休后方可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中组发[1984]11号
劳人老[1984]13号)
为了解决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继续按有关规定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的问题。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19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仍按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组通字[1985]44号)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可以按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老干字[87]
第10号)
凡确属 *** 冤假错案、落实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十四、十八级以上或调升后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十四、十八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的离休干部,可按照中组发[1982]13号、组通字[83]29号、中组发[1984]11号和劳人老[1984]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或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除此之外晋级的,仍按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老干字[87]第047号)
离休干部按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县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规定提高待遇后,享受副司局级或副县处级待遇。(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
l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 *** 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1983]153号)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986年已满60周岁,并于1983年9月1日前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1986年2月起计算。(国发[1986]26号)
国发[1986]26号文件所规定的三个条件,高级专家(包括已退休的高级专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并领取原工资额百分之百的退休费。([86]国科发干字0281号)
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离休后提高待遇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2]13号)、《 ***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干部离休后分别享受司局级、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1984]11号、劳人老[1984]13号)和《 ***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改革后离休的部分老干部待遇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85]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以继续享受。(老干办字[1990]213号)
1991年的 *** 特殊津贴及按去年发放特殊津贴的标准,即每人每月100元,免征工资调节税,享受 ***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离、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发[1991]10号)
中小学教师在职期间获得特殊教师荣誉称号并享受特级教师补贴费,在退休时仍保持其称号和待遇的,可以按照教育部、劳动人事部[1982]教计资字213号之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特级教师退休、病休时,有补贴费的,其补贴费可作为计算退休费和病假待遇的基数;离休时有补贴费的,补贴费照发”。(人退司函[1991]5号)
对部分收入较低的离退休专家发给适当生活补贴。这次发放补贴的范围是1998年12月31日前离退休,在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离退休专家。根据离退休专家原专业技术级别和现有月固定收入额确定补贴标准。1-3级离退休专家月固定收入达不到1000元的,补足到1000元;4-6级离退休专家达不到800元的,补足到800元。(组通字[1999]11号)
l 1-2个月工资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革命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老干部离休后的生活补贴,自批准离休之日起按年发给。(国发[1982]62号)
《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文件)第三条中所称“标准工作”,一般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表中的级别工资,但有保留工资的离休老干部,其标准工资中含保留工资。
离休老干部按《几项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一至十二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的,都在批准离休之月按一年一次全额发给(离休前领取的奖金不再扣回)。由退休改为离休的老干部,其生活补贴应从1982年4月开始发给。从第二年开始,在每年一月份发给。(劳人老[1982]10号)
建国前参加中国 *** 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 ***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于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劳人险[1983]3号)
离休干部按《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享受的每人每月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和按《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规定享受的十七元生活补贴费,可纳入本人离休费总数,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的生活补贴。(国发[1989]82号、83号)
按照国发[1982]62号和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每年享有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离休费总数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这次(指国发(1991)74号)增加的离休费,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今后,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照此办理。(人退发[1992]3号)
l 保 险 统 筹
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和医疗待遇。其中医疗费用的列支项目与离休干部原来在职时相同。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退休人员死亡后应当享受与在职职工相同的丧葬补助费;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其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享受抚恤费或救济费。(劳人办险[1986]1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国发[1997]26号)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目前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改为全额缴拨。各地不得实行行业间的封闭运行,
对尚未完全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地区,在明确保证发放责任的同时,要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对当期发放确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实施基金调剂。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应由企业根据效益自行确定。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基本实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目标。(国发[2000]8号)
l 护 理 费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需要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有困难的,可酌情补助。(国发[1980]253号)
《暂行规定》第五条所称因病残发给护理补助费的标准,不得超过当地一个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的工资标准。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劳人老[1982]10号)
对于离休、退休的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应参照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发放离休费、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民[1984]优18号)
离休、退休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条件享受的护理费,其标准调整为《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为51元)。本通知自下达之月(1986年11月)起执行。(劳人老[1986]16号)
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按照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程度,一般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其费用按现行渠道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对于完全护理依赖者中的特别严重者,护理费标准可以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对于部分护理依赖者中的较轻者,护理费标准可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0%。(劳险字[1992]28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适当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民政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民[1989]优字18号)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凡特等和一等伤残人员可享受护理费,其标准:特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一等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30%。伤残情况特别严重的,护理费可略高于本等级标准,伤残情况较轻的,护理费可略低于本等级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护理费的具体标准。(人退发[1993]1号)
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当地新五级工月标准工资的中线(六类区51元)调整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标准的地区,不再调整。新的护理费标准从1998年7月起执行。(人发[1998]56号)
l 优 抚 待 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从1986年7月1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但其更高不得超过3000元。被军委或大军区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的1/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因公牺牲或病故,增发应领一次抚恤金的1/4。离休、退休的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抚恤标准,也按上述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的全额工资计发)。(民[1986]优6号)
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作;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更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人薪发[1994]48号)
l 医 疗 保 健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 *** 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发[1998]44号)
l 探 亲
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退休、退职职工已经脱离工作和生产岗位,一般在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问题,对探亲假也不应理解为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以,职工退休、退职后不应再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劳险司函[1989]1号)
l 住 房
关于易地安置离休干部的住房(不包括私房)产权归属问题。凡安置时原工作单位与接受安置单位已商定归属的,按协议确定;未明确归属的,根据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第十四条的规定精神,产权归接受安置单位或地区。房改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个人需购买现住房时,应按产权持有单位或地区的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该单位或地区同职级离休干部的购房优惠待遇。(老干字[1994]3号)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