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全面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促进地质工作改革和发展,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组织由中矿联地质勘查协会、部信息中心和经研院等有关人员组成调研组,于2007年6月4日~11日到浙江省进行了调研。重点调研了地勘单位近些年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基本经验和成效,地勘队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和体会汇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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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为了作好调研,调研组出发前做了精心的准备,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和调研提纲,拟定了重点调研的基层单位和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地勘局及有代表性的基层地勘队伍,采取了座谈会、问卷调查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基层,了解了不同类型地勘队伍在近些年,特别是《决定》出台后,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效,积累的主要经验,存在的重大问题,倾听野外一线地质队伍的心声。
这次调研,在了解浙江省地勘队伍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深入调研了浙江省地勘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和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通过调研,了解了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思路,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措施。总体来看,《决定》颁布后,地勘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工作的任务和方向,使大家统一了认识,增强了信心,振奋了精神。地质工作正在走出低谷,地质工作作为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服务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多功能作用正在凸现,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象,工作环境不断改善,生活待遇不断提高,在地方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断提升。但地勘队伍还存在许多亟须解决的问题,如住房紧缺、人才短缺、技术装备陈旧等。
二、浙江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经验
浙江省地勘单位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紧紧抓住机遇,不断深化改革,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积极稳妥、推进有序,其基本特点:一是积极争取地方 *** 的支持,明确了地勘单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比较好地解决了地勘职工的社会统筹(进入地方养老统筹)问题,保持地勘费年均以8%的增速,为地勘单位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和宽松条件;二是属地化地勘单位实行了有机整合、和谐发展,除了少数仍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外,属地化的地勘队伍进行了有机整合(约占地勘队伍总人数的80%),归属地勘局统一管理,有利于地勘队伍的统筹协调;三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求发展,充分发挥地质工作作为资源基础、环境基础和工程基础的多功能作用,融入地方经济,壮大地质产业,拓展服务领域;四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事企分开、稳步推进,有利于加强地质工作,有利于调动地勘队伍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地勘经济的发展,把改革、发展与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一) *** 规范管理、营造市场氛围,推动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
浙江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注重规范管理,为地勘市场的发展创造氛围和机会,为地勘单位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实际管理中,从规范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管理职能出发,积极培育和拓展商业性地勘市场,形成了矿产勘查、矿产资源规划、储量审核和动态监测、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制定、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等内容在内的地质勘查市场。
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省先后完成了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研究制定并出台了《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和拓展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初步统计,近几年全省与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相关的矿产开发、矿产资源储量、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调查等商业性地质调查项目每年在500个以上,其中2006年各类商业性地质调查项目合同金额达3亿元以上。通过不断拓展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一方面满足地矿行政规范管理的需要,另一面也为地勘单位赢得了市场,推动了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二)坚持事企分离,不断深化改革
浙江省坚持按政事、事企分离的总体目标和方向,按厅管政务、局管事务的总体思路履行各自职能。省 *** 明确省地勘局为省国土资源厅归口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原地矿部地勘局、核工业地质局、有色地勘局等属地化后成立地勘局,统一管理,局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地质队伍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地勘单位职工的社会统筹已经完成,队伍比较稳定。根据国家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 *** 的要求,正在不断深化改革。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地勘局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局;地质队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编制定编;地质队下属企业实施事企分离。
在改革中,实行事企彻底分开运作:地勘单位内部一部分从事公益性地勘工作、管理工作和基地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明确为地勘(事业)单位,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性的二级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明确为企业。具体做法是:
一是在产权关系上实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明确地勘单位为投资主体,企业为经营主体和利润中心。地勘单位作为出资人拥有相应资产所有权,企业作为经营主体拥有法人财产权。地勘单位按出资额享受相应权益,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二是有效地对地勘费进行管理,地勘费主要用于发展,由地勘单位控制并通过投资增强发展后劲,通过地勘费的有效运作来提高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三是彻底改革人事干部管理制度。地勘单位领导班子与企业领导班子分开。企业优先吸收地勘单位职工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聘用关系。地勘单位提高地质勘查工作水平所需的高级地质专业人才和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所需的相关人才由地勘单位引进,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聘用合同。四是确定地勘单位的考核制度。事企分开运作之后,地勘局对地勘单位班子的考核内容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地勘费的使用、职工队伍的稳定为主,加上班子自身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地勘单位对企业只考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领导班子政绩,并按投资者享受相应权益。针对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点,重点加强内部机制的改革和完善,特别是人事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自1984年以来就对职工实行合同制管理,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1999年对新进大学生实施聘用制管理,合同三年一签,解决能进能退问题。
(三)融入地方经济,拓展地质市场
浙江作为东部发达省份,地质工作的重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何发挥地质优势,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尽快融入地方经济,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浙江省与江苏省有着相似之处。浙江地勘队伍在注重地质勘查工作的新趋势、新发展上,利用各种地质勘查的新技术、新 *** ,服务于浙江地方经济的发展,拓展地质市场。
一是大力发展地质勘查业,为国家和浙江经济发展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保证。地勘队伍充分借助自身的优势和特长,对近50年来形成的地质资料进行合理开发利用,服从并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大局。首先,不断提高浙江省各项地质工作程度,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保证;其次,积极承担省、市、县 *** 交给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任务,为当地 *** 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战略决策提供基础性、高层次的服务。
二是协助 *** 开展地质灾害勘查和防治工作。随着高速公路、隧道施工工程的增多,人为诱发地质灾害事故急剧增加。地质灾害已被列为浙江省四大灾害之一,引起各级 *** 的高度重视。浙江省 *** 每年都编制汛期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各地 *** 也相应加大了对防治地质灾害的投入,许多地方还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地勘队伍多年来一直为地方 *** 治理地质灾害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积极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通过科技创新,引进新理论、新 *** ,向环境地质、灾害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领域探索,不断拓宽地质工作服务范围。如农业地质方面,通过测定农业土壤化学元素、粮食作物的生长环境、名特优农产品地质环境等方面研究,为提高农作物产量,改良玉环柚、黄岩蜜橘、临安山核桃、西湖牌龙井茶等名特优农产品的品质,扩大种植面积找到了科学依据。近年来,浙江省委、省 *** 提出要大力发展效益农业,为农业地质工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四是发挥工程勘察技术优势,为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化发展服务。充分利用工程勘察技术力量强的优势,在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核电站等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为各项基本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提供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服务,为各项建设施工项目提供技术参数和各项质量检测服务。
(四)贯彻决定精神,明确发展方向,壮大地勘产业
在国务院出台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后,浙江省召开全省地质工作会议,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全省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及时部署有关工作。有关地勘单位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确定未来发展战略。如地勘局提出全力加强地质勘查工作,一是要加强找矿,二是要加强地质环境工作。
浙江第十一大队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出台后,对全队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十一五”的整体发展思路:一是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查,争取在资源开发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巩固发展工程勘察业,加强技术创新、创建品牌、强化产业延伸;三是适度发展有市场需求、有较好效益且有一定基础的其他产业。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壮大地质勘查业,积极引进人才,自筹经费加强勘查,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中西部地区及境外矿产勘查,加强技术更新,积极与加拿大等合作开展深部找矿工作。
(五)重视机制完善,建立现代管理制度
在地勘队伍改革与地勘经济发展中,坚持向管理要效益、稳定职工队伍已成为地勘单位的共识。在管理中,主要是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责任制管理、资产管理、分配管理、安全管理、基层管理等。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狠抓质量管理,提高了市场竞争力;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队以产权制度的改革为突破口,促进企业化管理制度的建立。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自1999年通过质量体系认证以来,质量保证制度趋于完善,运作日趋规范,质量管理形成了明确目标→工作策划→实施→检查→分析改造的一套工作流程。
浙江省地勘局第十一大队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以改革促发展,形成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更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共担风险的事企制度。十一队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种模式:一是对队属所有二级单位,逐步构建起大队与所属单位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并通过承包经营责任制明确大队与所属单位责、权、利关系;二是大队对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基本采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公司制形式,吸收的投资主体以社会法人投资者为主;三是对大队原有二级全资企业进行改制。经省厅(省局)批准,完成了对浙南地质工程公司的股份制改造;2002年下半年,又完成了对温州工程勘察院的改制;四是在改制过程中,对硕普公司、浙南公司、勘察院进行了经营者持股试点,较好地解决了企业长远利益与经营者短期利益的关系问题;五是完成了温州地质发展有限公司的改制,为今后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奠定了基础。现更名为浙江华坤地质发展有限公司,其中职工持股会占58.6%,十一队占41.4%;初步形成了集团性发展的框架,为今后走集团化发展之路创造了条件,也为地勘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企分离后地勘单位企业化奠定了基础。
三、地勘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浙江省地勘单位在改革过程中,思路比较清楚、目标明确,对于养老统筹等重大问题解决得比较好。当然,有些历史遗留问题尚需进一步解决。
(一)住房条件艰苦,货币化补贴难到位
从浙江地勘队伍整体来讲,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基本对半,离退休人员众多,历史欠账较多、发展负担沉重,在所有历史遗留问题中,住房是最为重大和突出的问题,住房条件普遍较差,货币化住房补贴缺口巨大。
(二)基础设施陈旧,更新困难重重
基建投资列入省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问题。由于地质工作的特殊性和历史原因,我省地勘单位的基地建设、职工住房等问题十分突出,急需维修改造和搬迁,省 *** 对此问题十分关注,下一步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
(三)地勘队伍市场竞争力不强
地质队伍基础差、底子薄,在发达地区的市场竞争力不强,例如浙江地勘局人均净资产5万元,不足全省人均的一半,与其他大型国有企业的差距更大。
(四)不同性质地勘队伍的发展不平衡
从浙江省内地勘队伍发展情况来看,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发展环境比较好,并入地勘局的队伍,包括原核工业部、有色局等地质队伍,养老统筹等问题基本解决。而尚未属地化的冶金、煤田、建材等发展环境有待完善,未属地化的地勘队伍困难更大。
四、体会与建议
浙江省作为比较发达的省份,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步伐也较快,省 *** 已经确定地勘局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明确了定位和定编方案。其改革与发展需要在国务院的宏观指导下,按照省委省 *** 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
(一)加强地勘单位深化改革的宏观指导
从调研看,大家共同意见是按照国务院文件的要求,坚持分类指导,促进地勘单位发展,调动地勘职工的积极性。各地方改革进程有所差别,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务院文件的宣传和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研讨,统一认识,坚定信念,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坚持地勘单位企业化的大方向,各省(区)应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二)稳步推进地勘单位改革进程
调研中大家普遍认为,自1999年地勘队伍属地化以来,特别是《决定》出台后,地勘单位抓住机遇,以改革促发展,以稳定求发展,整体效果不错。但是鉴于地勘队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包袱沉重,在目前情况下,大部分地勘单位没有地勘事业费难以存活,仅靠地勘事业费难以活好,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以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改革,以和谐、持续发展作为目标。根据中央、国务院的精神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的方向,稳步推进地勘单位企事分开的改革进程,在改革与发展中不断提高地勘单位的竞争力。对于地勘单位的改革,大家建议要充分发挥省(区)人民 *** 的作用,因地制宜。
(三)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是地勘队伍发挥作用的基本生产要素,规范矿业权是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保障。随着《决定》贯彻的深入进行,地勘单位面临着尽快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好机遇,地勘单位只有提高自身竞争能力,才能更好地进入市场,走向企业化管理的路子。地勘单位除了要发挥自身优势,发挥在地质勘查的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本的积累也至关重要,其中获得矿业权是一个主要途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瓶颈”日益显现,人们对资源的占有欲也日益强烈,在矿业权的申请和获取过程中,地勘单位与地方 *** 的认识有着很大的差别,在矿业权的申请、登记过程中存在矛盾,需要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营造科学、平等、和谐氛围,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切实加强地勘行业管理
《决定》明确提出做好地勘行业管理,要求国务院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从调研来看,各地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同时也存在许多共性问题,需要切实加强地勘行业管理和指导,一是做好对地勘行业的宏观指导,统一思想和认识,例如组织召开全国地勘局局长会议;二是加强地勘单位改革与发展的经验交流,互相促进、相互借鉴、共同发展;三是统一标准和规范,如现行的地质勘查价格体系主要是针对国土资源大调查指定的,难以满足地质勘查市场发展的需要,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和制定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地质勘查定额标准体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现状与改革
(一)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涵义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指地矿行政管理系统中纵向、横向机构的职能、领导关系和运行程序的总体配置的组织制度。
(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沿革
1982年,原地质部更名为地质矿产部,尤其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标致着地矿行政管理全面起步。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矿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领导的综合管理全国地质矿产工作的 *** 职能部门,也是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在地质矿产部的“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地质矿产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提供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保护地质环境,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随着“三定”方案的落实,地矿部不仅进一步强化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并逐步健全和完善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与此同时,地方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也进行了相应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从1983年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机构实行部、省双重领导,以地矿部为主的领导体制。1988年,原国家编委支持、指导地矿部选择部分省地矿局进行了改变领导体制试点。经部、省商定,河南、浙江两省地矿局更名为地质矿产厅(简称“地矿厅”),作为省 *** 职能部门进入行政序列,改变了领导体制。海南省组建了环境资源厅。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地方 *** 授权的形式,由地矿局履行地矿行政职能。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地矿部与原劳动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地(市)、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机构的通知》,明确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在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市)、县应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法的执行监督机构,配备精干的、懂业务的矿管干部,代表 *** 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地方各级人民 *** 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不懈努力,已经初步建成了包括省(区、市)、市(地)、县各级的地方地矿行政管理体系。但管理体制很不规范,多数省(区、市)地矿主管机构仍是事业管理机关,实行以部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市(地)、县两级地矿产管机构管理体制也未理顺。原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地矿主管机关为游离于 *** 机关之外的事业管理机关,在实践中难以代表 *** 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国有权益,协调和处理勘查、采矿权属纠纷。二是影响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视察组综合报告指出的:“多数地方地矿机构没有进入 *** 序列,与法律赋予矿管机构的权力和责任极不相称”。三是省(区、市)地矿局肩负矿产资源、矿业权、地质环境等社会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能,因政企(事)不分,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搞活地勘单位及进一步提高地质找矿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研究后,1993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确定,“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 *** 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 *** 直接管理,进入地方 *** 行政序列。”从而使中央和地方行政组织成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法定行政主体。
(三)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的类型
1.从事权划分
现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管理相结合。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益的需要和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要求出发,地矿行政必须实行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但是从我国多民族组成、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必须兼顾地方(尤其是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利益,因而,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在实行中央集权的同时,必须辅以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中确定:中央、省(区、市)、市(地)、县四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
需要指出: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问题,实际上是我国建国以来一直想解决,却又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现行的地矿行政组织体制下,地方地矿行政机构纳入了同级 *** 行政序列,无疑是一个重大进展;但是,四级地矿行政机构如仅是“业务指导”关系,还是不够的,仍需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第4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 *** 统一领导,并且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自治区、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 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 *** 统一的领导,并且受上级人民 *** 主管部门的领导或业务指导”。在我国,现行行政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实际上有三种形式:一是垂直领导;二是双重领导;三是业务指导。实践证明:不论采取那种隶属形式,都必须注意把握具体执行时的程度和分寸,妥善处理好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是比较复杂而又敏感的问题,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中国地矿行政体制仍是一项相当艰巨的战略任务。可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在研究和探索。河北省人民 *** 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在省地矿厅的“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市(地)地矿行政管理机构统一称“地质矿产局”,实行省地矿厅与市 *** 、地区行署双重领导,以省地矿厅为主的领导体制。该省的实践结果,政令畅通,精干高效,显示了其体制的生命力。为适应矿产资源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的要求,应总结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建设的经验教训,改革和建立、健全地方地矿行政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2.从决策角度划分
地矿行政组织内部实行首长负责制。根据国务院及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各级 *** 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首长拥有决策权和最终决断权。其特点是:职责明确,职权集中,决策迅速,指挥灵敏,行政效率高。一方面,上述特点符合地矿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本身就是同级 *** 的职能机构。因此,各级地矿行政组织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于地矿行政具有政策性、社会性和专业复杂性的特点,而行政首长的政策水平、专业技能等局限性容易产生主观片面性、随意性,造成决策失误。因此,地矿行政组织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和力量,集思广益,分工合作,做到民主科学决策。行政首长一定要听取和尊重多数同志意见,审慎决策。
(四)地矿行政组织设置的依据和主要职责
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保留地质矿产部,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地矿法规体系;指导并监督检查地方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国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2)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建立并推行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按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重大采矿权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4)在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指导下,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参与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有关审查意见。
(5)在国家计委指导下,统一部署、协调全国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要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协调处理重大地质勘查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地质勘查工作;负责全国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工作;管理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对重要的骨干性地质勘查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6)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审批下达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培育和完善地质市场;承担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8)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全国地质科技、教育工作。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科技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地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地质教育发展规划;进行地质教育质量评估;指导地质教育学科、专业建设。
(9)组织协调地矿工作的对外交流。参与涉及国家矿产资源权益问题的国际讨论和谈判;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履行对外协议;参与审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省(区、市)地质矿产厅(局)
1993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质矿产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了地方地矿行政机构改革要根据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关于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规定,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管理,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实行中央和地方人民 *** 分级管理,地方地矿主管部门机构由以部为主垂直管理改为地方 *** 直接管理,进入地方 *** 行政序列。
《通知》并就省级地质矿产行政机构的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1)负责矿产资源法执法监督。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地矿法规和 *** 规章;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并监督检查市(地、州)、县地矿行政管理工作。
(2)负责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授权范围内矿产资源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制订本行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3)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4)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与管理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5)在国家环境规划指导下,参与编制本行政区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实施。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站的管理工作;参与本行政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6)负责地质勘查工作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地质勘查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并发布地质勘查工作布局指南;依法负责地质勘查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调处地质勘查纠纷;负责本行政区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管理地方勘查基金。
(7)负责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根据授权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审批并管理矿产储量;承担本行政区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矿产资源法第16条根据矿种、矿产储量规模,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地矿行政机构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权限和职责。
3.市(地)及县地矿行政组织机构
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后,原国家编委地方司根据地矿部的建议,就市(地)、县地矿主管机构的设置发出通知。1994年,在地方机构改革过程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根据地矿部和省地矿行政机构的“三定”方案,对市(地)、县地矿行政机构设置提出了原则要求,并对职能配置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市(地)、县人民 *** 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区实际设置了地矿行政机构,并明确了相应职责。
(五)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体制近年来虽有所变革,但就总体而言,仍未脱离传统模式,计划经济色彩很浓,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1.地矿行政组织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全国国土资源(含土地、水、矿产、海洋资源等)行政管理由多个行政部门主管,既不利于精简机构,也不利于统筹规划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的综合治理。
(2)资源的所有权管理与资源开发经营权管理尚未完全分离,资源、环境的开发产业部门代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政出多门,致使地矿行政管理难于统一和高效。
(3)部、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肩负地矿行政管理和直属地勘队伍的生产经营管理双重职责。政企、政事尚未完全分开,既不利于秉公执法,也不利于队伍的搞活。
(4)相当数量的市(地)、县地矿行政组织,未正式进入同级 *** 行政序列,行政编制和行政经费未落实,不符合行政主体法定条件。
(5)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解决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待于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深化;另一方面也有待于地矿经济改革理论研究的突破和实践的积极探索。
2.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推进机构改革的任务,强调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 *** 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党的十五大报告对全国机构改革描绘了蓝图,也为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据此,地矿行政组织体制改革应体现如下原则:
(1)贯彻精简、统一、效能和加强执法和监督部门的原则。有必要把关系密切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合并成立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2)贯彻资源所有权与开发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对全国专业经济部门改革的同时,原已分散的行政职能应予收回,交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国家所有权。
(3)贯彻政、企、事分开的原则,深化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及地勘队伍体制改革,转换地勘工作运行机制。
(4)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行政管理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划分事权;市(地)、县级地矿行政组织应该进入同级 *** 行政序列,四级地矿行政组织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为宜。
(5)组建精干的事业单位和矿业权评估等中介组织,为各级地矿行政组织提供服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三、删去第十五条之一款。四、第三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五、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申办选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技术条件和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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