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 *** 和检举。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 *** 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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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中形成的设备仪器或其他技术项目的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或随时向档案机构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保管1至3年期满后,半年内向档案机构归档。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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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而且分不同的级。不同级别报考的条件不同浙江档案职称题库,分别如下浙江档案职称题库: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档案管理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浙江档案职称题库;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档案管理师:
1、已通过助理档案管理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档案管理师:
1、已通过档案管理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浙江2021年一级建造师报考资格审核方式-审核时间-地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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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级建造师报考资格审核方式:
系统在线核验:
未注册(首次报考)的人员,先如实注册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注册成功后,上传本人电子证件照(照片处理工具和 *** 见浙江人事考试网首页的“办事指南”栏目)。在线核验通过后(一般 24 小时后),报考人员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在阅读《承诺制告知书》和《报考须知》后,再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进一步填报完善个人信息(如专业工作年限、所学专业、工作单位与地址、专业技术等级或职称等),并正确选择报考信息(如考试级别、专业、科目、报名点等)。已注册的报考人员,在登陆网报系统后,直接填报个人信息(如姓名、学历学位、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电子邮箱等),在线核验通过的(一般 24 小时后),再按以上流程完成报名(再次登陆网报系统后填报的内容与步骤同上)。
在报考过程中,如有以下特殊情况,按相应 *** 处理。
1.对于 2002 年以前大专以上学历、2008 年以前学士以上学位、国(境)外学历学位等报名,无法在线核验的,须上传的相 6 应学历学位证书图片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
2.对于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库还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须联系我院作出相应设置后,方可继续完成上述报考流程(同时须打印报名表并保存,用于成绩全部合格后到现场审查)。
3.对于使用我国居民身份证报名但信息在线核验未通过的,以及使用非我国居民身份证件无在线核验的,须联系我院查明情况处理。
4.在档案库中有合格成绩的老考生,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按考试报名无效处理。如因年限问题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符合报考年度之前的合格科目按成绩无效处理。
考后核查。
对于科目成绩全部合格的考生,还应完成以下工作流程:
1.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在成绩公布后合格成绩直接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2.对于“不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考的,需进行现场考后核查。核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供的材料,由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另行通知。通过现场核查的合格成绩再网上公示 10 个工作日。
3.如有情况反映,涉及报考条件的由省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查,涉及考风考纪和填报信息不实的由省人事考试院负责核查。在未查清事实前,以及考后审核逾期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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