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上班,评江西职称,拿到浙江正常使用吗?浙江认不认?
需要重新认定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江西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的职称才可在浙江使用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浙人社发〔2020〕47 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 第三十五条规定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自主评聘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对其原取得的职称,所在单位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提交相应评委会确认,确认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外省调入或省内跨市流动的中初级职称的确认由所在市或厅局级单位办理。自主评聘单位由各单位自行确认。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由所在市人力社保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职称在我省不予认可。被派驻省内市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人事关系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派驻外省的,由省级人力社保部门委托,未经委托,所取得的职称不予认可。 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两省一市的职称予以互认,无需重新确认或换发职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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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浙江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职称“直通车”评审办法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 *** 浙江省委《关于建设高素质强大人才队伍打造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探索完善特殊优秀人才认定标准,进一步畅通高级职称直接申报管道,助力浙江全球人才蓄水池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特殊评价、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在数字经济、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生物医药、前沿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及应用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在“揭榜挂帅”中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不含子课题的主持者),项目已通过验收。
(二)获得授权发明专利4项(皆为之一发明人)以上,并实施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作为之一完成人,研发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等成果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5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四)重大技术装备国际首台(套)前3完成人。
(五)主持编制1项国际标准或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并颁布实施。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奖人员。
(七)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等方面解决卡脖子问题的高端人才,且由3名以上专家(本领域知名正高级专家)举荐。
外地可以去浙江报档案中级职称吗
可以。
2020年11月26日起,浙江正式实施《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新办法明确,新政实施后,跨省工作的人才也能在浙江申报职称,且结果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报考中级资格。
之一、取得博士学位。
第二、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第三、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第四、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第五、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第六、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第七、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 *** 和单位用人自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 *** 、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第六条 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第七条 省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 *** 业务。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十条 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他条件。第十一条 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职业介绍;
(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第十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第三章 *** 与应聘第十七条 人才 ***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 ;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 *** ;
(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 *** ;
(四)通过信息 *** *** ;
(五)通过其浙江省人才职称管理暂行办法他合法方式 *** 。第十八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人才交流会。
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九条 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 *** 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人才交流会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向批准部门书面报告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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