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时高级职称待遇怎样办理审批手续
退休时高级职称待遇按如下方式办理审批手续:
之一步 办理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申领人(退休者)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申请,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携带此表、申领人的职工档案、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到本单位登记参保归属地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二)单位如实填写《关于对 等 名职工退休(职)申报情况公告》、《职工退休(职)申报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还需填写《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职)申报表》,并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
(三)经办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单位登记参保的社保中心打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四)经办人携带贴有申领人一寸照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申领人职工档案、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另外女职工需提供能确定工种岗位的劳动合同书(45周岁前就在本单位连续参保至退休的需提供至少从45周岁开始至退休的劳动合同书)、《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职)申报表》(仅需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提供),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1楼2号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第二步 办理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一)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1、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3)经社区审核盖章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2.用人单位携带审核后的移交汇总表到二楼1号窗口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3.用人单位携带缴费凭证窗口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手续。
(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目录》、(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此表由核定部门提供)、(5)养老保险手册、(6)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022年浙江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有没有取消
没有取消。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没有浙江2022退休高级职称人员职称补贴取消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的文件,截止至2022年9月13日没有见到取消退休后职称补贴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的政策,所以2022年浙江企业退休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的高级职称没有取消。
高级职称退休年龄标准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工作;(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浙江省对高级职称退休后退休金有政策规定吗
根据浙人社发[2014]46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对高级职称退休后有额外补贴的:详细见以下内容,该文件截止2020年8月5日时仍然有效(浙人社发〔2020〕8号)。
杭州交社保退休年龄到了怎么办理退休手续
到阳光政务办事大厅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拿着自己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的资料,去柜台办理手续。
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阳光政务(办事大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退职)基本养老金核定,杭州市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下列办法办理退休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
一、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按其符合条件时的计发办法核定,并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
1、单位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社保隶属关系向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2、灵活就业人员属主城区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非主城区户籍的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
二、办理地点、时间
1、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50 下午
13:30—17:00
2、各城区社保经办机构(除下沙开发区及风景名胜区)(部门服务窗口),法定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1、《职工连续工龄视作缴费年限审批表》,原件,4份,必要浙江退休高级职称表格;
2、《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批核定表》,原件,4份,必要;
3、《杭州市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报表》,原件,1份,必要;
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必要;
5、已申领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1份,必要;
6、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1份,必要;
7、女职工携带劳动合同和变更岗位协议书,原件,1份,非必要,女职工办理时需要提供;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1份,非必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时需要提供;
9、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需提供《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杭州市提前退休职工审批表》,原件,各一份,非必要,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人员需要提供;
10、 *** 干部提前退休需提供《 *** 干部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1份,非必要,提前退休 *** 干部需要提供;
11、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需提供企业破产判决书复印件、《杭州市提前退休职工审批表》,原件,1份,非必要,国有企业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需要提供;
12、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高级专家延期退休需提供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延期退休审批表,原件,每次各一份,非必要,延期退休的人大常委委员、政协委员、高级专家需要提供;
13、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 *** 人员需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 *** 退休(退职)人员备案表》,原件,1份,非必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 *** 人员需要提供;
14、市、区属单位管理岗位女职工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转工人岗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本人要求转为工人岗位办理退休的书面报告,原件,1份,非必要,市、区属单位管理岗位女职工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转工人岗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
15、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非必要,非杭州市主城区户籍的人员需提供;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男工作满30年、女工作满25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需提供《部分企业归侨退休职工调整生活补贴费审批表》、归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非必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男工作满30年、女工作满25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需提供;
17、1997年12月底前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需提供省、市总工会可享受退休一次性补贴待遇的批复,原件,1份,非必要,1997年12月底前曾获得省级及以上的劳模,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需提供;
18、1997年12月底前曾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杭州市企业中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贴申报表》,原件,1份,非必要,1997年12月底前曾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需提供;
19、1997年12月底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文件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高级专家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一次性补贴审核表,原件,1份,非必要,1997年12月底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
年以上、符合国办发[1982]36号文件规定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 年以上的人员、符合[86]国科发干字0281 号文件规定的边远地区工作满20年以上的高级专家需提供;
20、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以上,提供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批的可享受退休一次性补贴待遇的审核表、《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1份,非必要,教龄满30年(女教师教龄满25年)以上人员需提供。
浙江省企业退休职工高级职称的这次(2014年)养老金调增多少元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 *** 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14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在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之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120元的额度,根据2012年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平均养老金水平确定调整标准。具体调整标准如下:杭州市123元,宁波市123元,温州市119元,湖州市119元,嘉兴市119元,绍兴市119元,金华市119元,衢州市115元,舟山市119元,台州市119元,丽水市115元。
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按123元标准执行。
退职人员全省统一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月基本养老金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足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
2.2013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 , 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 *** 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此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3年的,按2013年水平确定。
(四)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五)201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来源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此调整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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