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工厂化水养殖用地政策文件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上级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浙江农民评职称,按照《关于高水平实现全面小康开启农业农村现代化新征程的若干意见》(慈党〔2020〕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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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一)确保粮食、生猪增产保供。认真贯彻落实粮食生猪增产保供相关政策,对粮食规模种植大户规模化种粮给予补贴,种植水稻给予140元/亩补助,种植大小麦给予120元/亩的补助(含上级补助),对粮食规模种植大户收购环节按宁波政策给予补助,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落实专项资金,支持生猪增产保供。

(二)实施产业融合集成项目。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打造集绿色化、数字化、集约化、融合化于一体的农业特色园区,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和新产业、新业态开发,对主体实施的农业产业新建项目或提升项目,按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更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列入国家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三)推广应用数字化物联网技术。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运用先进物联网技术,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自动化控制,提升农业生产标准化、智能化和精准化水平。对开展数字农场(牧场、渔场)建设的,按投资额55%予以奖励,更高不超过25万元。

(四)强化基地示范引领。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省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每个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浙江农民评职称;对通过农业农村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复查换证的,每个主体奖励0.3万元。

二、鼓励质量兴农、品牌强农

(一)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认证、续展认证绿色食品的,每个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强化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对实现全程追溯的市场主体,每家奖励1万元,对农场、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购置快检设备、追溯设备、追溯用品的,按购置额50%补助,更高不超过1万元(含上级补助)。

(二)鼓励创建农业名牌。对新获得国家、省、宁波级农业名牌产品称号的,每个分别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知名农业品牌,每个配套奖励5万元。新获省级及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新获宁波市级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每个分别奖励0.5万元、0.3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三)积极拓展农业市场。经组织参加上级 *** 及部门举办的各类农业展会的农业市场经营主体,省内、省外展会每家分别奖励0.3万元、0.5万元,赴国(境)外参展的每个摊位奖励1—2万元,特装展示或举办农产品专场推介会的,每家奖励2—3万元。加快农产品电商发展,对线上销售农产品的农业市场主体,年线上销售额超1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全年快递费总额20%,更高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利用线上平台销售农产品达一定规模的,给予更高不超过2万元的网上宣传推广费用奖励。加快农民信箱推广力度,对评为省万村联网“季度之星”的村级网站,每村每次奖励0.1万元。

三、全面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一)推进农业肥药双控。深入实施肥药双控工程,对列入计划的50亩以上规模农场施用商品有机肥的,按核定量内给予200元/吨补助。对推广应用性信息素、频振式杀虫灯、黄板粘卡等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的,按其设备材料购置额的50%进行补助。对列入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示范点的,按投资额80%给予补助,每家更高不超过30万元。实施沃土工程和标准农田地力提升工程,按照上级政策给予补助。对稻麦良种种子收购、种子储备转商亏损及化肥储备给予一定补助,其中化肥储备由市供销社组织实施。

(二)加快渔业绿色发展。全面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对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示范点按照投资额80%给予更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补;对大型连片区域化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按150亩折算为一个示范点,给予更高不超过180万元的奖补。

(三)推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对后备母牛按每头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动物疫病防控,实施病死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对设储存点的生猪养殖场每头收集补助15元,镇(街道)收集生猪每头补助25元,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处理生猪补助每头60元,其它动物及产品按每吨2600元补助,对各地的产地检疫工作按每头生猪产地检疫费0.7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支持畜禽屠宰行业规范发展,生猪屠宰环节病死生猪每头损失补助800元,病害产品及废弃物损失补助4元/公斤,资源化利用补助0.8元/公斤,病死猪及产品收集补助每头15元(产品按90公斤1头折算);屠宰环节病死家禽每羽损失补助4—8元,病死家禽收集补助每羽0.5元;家禽定点屠宰企业“净膛杀白”年实际屠宰量达到80万羽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净膛补助25万元。

(四)开展清洁美丽田园建设。对各镇(街道)收集点建设、垃圾箱设置、日常管理运营等经费给予补助,原则上按耕地面积对各镇(街道)每年每亩更高补助10元。对市级认定的秸秆收集利用单位,按照收集量、销售额等给予补助,更高不超过5万元。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供热由崇寿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腌制废水装运由周巷镇解决,市财政给予50万元定额补助。

四、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一)稳定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流转,对2018年前已认定的委托流转到二轮承包期剩余年限内的农户或土地股份制入股农户,仍按每年每亩150元予以补贴。对新委托流转且注册成立的单体规模在30—50亩、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的,每家分别奖励1万元、1.5万元。

(二)培育农业市场主体。对新命名国家、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每家分别配套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命名宁波和慈溪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对慈溪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且投入在50万元以上的(自制设备除外),按实际投入额的8%奖励,每家奖励更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企业成长壮大,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超3000万元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奖励3万元,对年销售超亿元且当年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奖励10万元。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计划,对新命名的省级及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2万元,新命名的宁波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奖励1万元。开展“十佳家庭农场”评选,对列入“十佳”的主体,每家奖励2万元。对通过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鼓励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对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创业就业的,按宁波市补助标准给予配套。

(三)积极培育农机服务组织。实施功能培育项目,达到宁波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实施提质工程项目,被评定为宁波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合作组织的,分别配套奖励2万元、3万元(同年度配套奖励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服务组织被宁波评定为区域性农机服务中心的,配套奖励3万;被宁波评定为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的,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达到综合农机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奖励3万元。

(四)深化农业政策性保险。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

五、强化农业科技支撑

(一)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购置宁波市补贴机具品目内的农机具按上级补贴标准执行,其中对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打(压)捆机、水稻直播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粮食烘干机按中央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累加机具视宁波实施方案调整);购置列入《2020年宁波市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机具一览表》内符合慈溪本地实际的机具,按宁波市补贴标准执行,同时按上级定额补贴的30%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机具在年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购置列入中央财政“新产品补贴”范围的机具,按新产品补贴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对田间运输机按中央补贴额的30%累加补贴。

对购置补贴机具品目外的符合慈溪特色的农机具,按购置价的35%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更高不超过35万元(具体补助机具在年度实施办法中明确);通过宁波市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项目考核的,给予配套奖励5万元。

(二)继续开展平安农机建设。被评为市级以上“平安农机”示范单位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推进农机报废更新,拖拉机报废补贴按上级规定执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按种类分别给予1万元/台,1.5万元/台补贴;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的,按上级更新补贴标准实行1:1配套补贴(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列入本市级设施农业补贴对象的,建设要求、标准、补贴范围、标准等按上级规定执行。列入《慈溪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7—2030年)》养殖区范围内新建连片面积10亩(含)以上标准钢绳式水产暖棚,按3500元/亩给予补助(单户补助更高限额10万)。

(四)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农业科技项目研究,项目申报按照《慈溪市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执行。以科室(单位)负责人、副高及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为培训对象,组织现代农业高研班培训,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六、其浙江农民评职称

(一)本政策若无特殊说明的,补助标准均含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

(二)本政策同一补助(补贴、奖励)对象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补贴、奖励)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意见执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农项目和资金监管,对经营主体申报项目已审批立项但未实施的,应暂缓其他项目申报;对受扶持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个人发现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四)市现代农业开发区根据发展需求,结合本政策另行制定政策,所涉扶持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自筹解决。

(五)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此前相关补助政策停止执行。市级相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有多少位农民评上高级职称?

浙江省农业厅人事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浙江农民评职称,经报送浙江省委办公厅、省 *** 办公厅浙江农民评职称,2017年浙江省农业高评委会议评审通过高级职称126人,通过率77.8%。其中,新型职业农民43人,比例达34%。同时,杭州市也有6位新型职业农民获评高级职称。省市两级共有49位新型职业农民获评高级职称。

近几年来,浙江有一大批大学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创业就业,全省农业创客已有1600余人。据浙江省农业厅统计,此前农业高级职称评审主要面向农业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农业高级职称评审并取得证书浙江农民评职称的极少。总体上缺乏综合性评价,与事业单位人才评价体系不衔接,一定程度上影响浙江农民评职称了新型经营主体对人才的吸引、评价和使用,也使得国家人才政策在农业领域实施中缺乏针对性、精准性。

浙江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该省农业厅会同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探索深化农业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拓展职称评审范围,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农业系列职称的评审范围,实现评审并轨,证书统一。

目前,浙江省农业职称改革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全省现有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中,已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型职业农民有16万人。

农业补助政策相关问题,请教大神~~!!

下面是关于合作社等的一些补偿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一、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浙江省人民 *** 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林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渔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一) 《浙江省人民 *** 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主要内容}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

{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 、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 *** 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信贷政策

《 *** 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 *** 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十三、粮油种植大户直补政策

《关于下达2006年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字〔2006〕74号)

{主要内容}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下简称粮油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直接补贴)。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见附件1),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良种补贴)。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15号)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二)补贴范围。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 *** 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更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浙江51岁农民大叔靠种田评上副高,这就是所谓的“行行出状元”吗?

我个人觉得只要努力,行行就会出状元,我非常支持这句话。

经常有人说学习是唯一的出路,这句话是对的,对于寒门的孩子来说,学习就是唯一的出路,能够改变自己的命运,行行出状元,这句话也是对的,如果浙江农民评职称你通过自己的努力,把一门专业钻研得很透彻,也会将自己的能力提高很多,行行出状元,仅仅针对那些努力刻苦,爱钻研的那种人,并不是说你不学习就能成功,行行出状元,也是靠自己的学习才达到一些提高自己的能力。

浙江51岁农民大叔靠种田评上高级农艺师

我们在网上看到一个很励志的一篇文章,就是浙江的一位农民51岁浙江农民评职称了,这位51岁的大叔就是靠自己种田种地,评上了副高级的一个职称,这也是十分励志的一件事了,51岁的大叔凭借自己的努力评上了高级农艺师,这给很多人鼓舞,这个51岁的大叔从来没有放弃过自己的生活,努力钻研,这是多么励志的一件事,一件很正能量的事情。

这位大叔是浙江丽水的农民,从16岁就开始种田了,而且,在这35年里,曾经只有5亩的田地,增加到现在的760亩,也是十分感人的,而且,在那这位大叔的田地里,还有一片袁隆平院士团体的实验地。这位大叔的经历告诉我们,只要肯努力学习,无论你处于什么阶段,你都会达到自己的目标。

所谓的“行行出状元”

行行出状元就是确实是这样的,行行出状元的前提一定要好好地去学习,只有学习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做一件事一定要去刻苦钻研,一发现它其中的奥妙去研究它,才能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行行出状元,一定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

[浙江省]浙江农民评职称,浙江评职称条件

浙江有多少位新型农民获评高级职称?

经浙江省农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像邱汝民这样的新型职业农民共43人分别获评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工程师等。同时,杭州市也评审通过了6位新型职业农民获评高级职称。省市两级共49位新型农民获评高级职称。数据显示,近年来,浙江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育充分,在现有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中,已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达16万人。

浙江省农业厅人事处处长陈良伟说,浙江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不断壮大,但以往均是以生产类、单项技能评价为主,与事业单位人才评价体系不衔接,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对人才的吸引、评价和使用,也使国家人才政策在农业领域实施中缺乏针对性、精准性。

为加快推进农业人才职称制度改革。2017年7月,浙江省农业厅会同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下发通知,提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人事关系等制约,将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农业系列职称的评审范围,评审并轨、证书统一。评审还十分注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尤其注重向引领农业农村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好的申报对象倾斜,充分体现“论文写在大地上”的实践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