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高级工程师房改房面积标准

80平米左右。在浙江省绍兴市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的高级工程师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其房改房项目的面积标准是在80平米左右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绍兴,简称“越”,古称越州,是浙江省地级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具有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和生态旅游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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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根据职称分配房子大小的规定?

正高职称(含厅局级)120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下同)、副高职称(含处级)90平方米、中级职称(含科级)80平方米、一般教师(干部)70平方米.超出标准以上部分实行同等地段商品房价。

中级职称和正科级各享受房改面积是多少

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

1、卖方

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授权委托公证书(在卖方不能到场办理时可授权他人进行代办)

2、买方

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本、委托书(在买方不能到场时可授权他人进行代办)

房改房交易流程是

1、首先,到当地的房改办政策法规科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之后携带填写好的申请表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以及《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之后到市房产局公房科进行盖章。

4、接下来携带表格及房改房的相关材料到房改办办理,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产权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

5、用以上材料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以及上市证。

6、这就完成了房改房的所有手续。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各级领导干部待遇梳理:正部级住房220平方米

[浙江省]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中级职称享受房改面积

按职称享受住房面积标准

房改政策规定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原以标准价购买公房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的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理顺到成本价,在补交购房时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后,获得全部产权,并换新的产权证书。全产权,可以上市交易。房改房已经交纳土地出让金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国家规定,按职称享受房改房面积标准如下:

1、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

2、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

3、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

4、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

5、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按国家规定,按职称享受房改房面积标准如下:

1、通常职工及干部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50-75平方米;

2、2、科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60-85平方米;

3、县处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70-100平方米;

4、副局级人员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80-120平方米;

5、正局级享受的房改房面积为90-140平方米。

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浙江中级职称房改面积,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建立住房新体制,根据国务院、省 *** 有关规定和《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目的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多种形式的职工住房补贴制度,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第三条 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三)坚持对新老职工实行不同的住房货币分配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第四条 实施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第五条 实施对象:上述单位内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

本试行办法所称职工系指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在上述单位的在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市 *** 派往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的职工。第三章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第六条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形式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第七条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第八条 对所有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九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第十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补贴标准的职工,不发给住房补贴。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由职工夫妻双方各自所在单位按其应享受的规定补贴标准分别计提和发放。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配偶不能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以由离休干部单位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标准第十三条 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元。第十四条 住房补贴比例:财政、单位补贴比例为80%;职工个人负担比例为20%。第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中级职称)80平方米;处级干部(副教授级高级职称)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教授级高级职称)120平方米。第十六条 住房补贴标难,随着房价、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购房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具体的调整时间和幅度由市人民 *** 公布。第五章 住房补贴额的计算第十七条 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本人月工资的25%(不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的缴存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计算公式为:

每月住房公积金补贴=职工月工资(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口径)×25%第十八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住房补贴比例第十九条 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总额为:用于住房补贴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一半和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与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的差及住房补贴比例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未达标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经济适用住房价格÷2×(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住房补贴比例第二十条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等于本市实际发放住房补贴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0.6%与该职工可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以及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职工工龄住房补贴额=当年房改成本价×0.6%×(该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该职工工龄第二十一条 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补贴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总额为:该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与工龄住房补贴额之和。